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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与中国律师》张树德

浏览次数:94 日期:2011-03-19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和谐社会”这一命题,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本质涵义作了科学阐述。该命题的提出对中国律师这一特殊力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国律师在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使命的作用中是不可替代的。

关键词:和谐社会 中国律师 律师职责 律师素质

和谐一词,常用诸音乐、美术、建筑作品艺术风格的评价。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这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提出,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 什么是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修班上对此做了科学阐述,总的要求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即是通过合理规则和公正程序,让各成员的不同利益和诉求均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以保证社会结构不致毁于内部冲突之中。由此可知,我们所要构筑的,既不是空想家所向往的"乌托邦";也不是西方学者所鼓吹的以个人绝对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世界"。而是以民主为前提,以法制为保障,无处不详和,无人不幸福的美妙社会。《环球时报》有文章认为:“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的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点:第一,通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维护社会公平;第三,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第四,通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来维护社会稳定;第五,通过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来保证可持续的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然,作为和谐社会重要特点之一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对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相辅相成,两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历史宿命。一旦民主法制遭到破坏甚至颠覆,非但和谐社会无以构建,恐怕律师的生存空间也将进一步被挤压。可见,同其他群体相比,中国律师对一个和谐社会具有更为强烈的亲和力以及依赖性。因而律师必须带着危机感责无旁贷地肩负起社会责任,以其职业特色,为社会的和谐作出切切实实并且富有成效的奉献。同样,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中国律师这一群体为之努力贡献。律师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是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样也是服务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之一,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律师的职业和角色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律师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决定了其地位重要。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体现在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和法律救济三方面。在法律策划方面,律师在忠于国家法律和公正秩序的同时,能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防范风险采取最经济、最可靠和最直接的措施。还能促进实现各类交易的合法性、平稳性和安全性。在法律控制方面,律师能帮助企业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明确企业资产的安全、经济资源的有序流动和竞争优势的保持。同时律师通过法制宣传和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参与群众纠纷的调解,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法律救济方面,在当事人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或遭受他人指控时,律师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辩护、代理以及发表的意见,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要素,能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加之,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救助。

律师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地位的重要。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也是国家法律的积极维护者、宣传者和实践者,律师在执业中所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与法律密切相关,都涉及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通过其执业活动能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进而实现法治以及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律师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点,其法律服务活动能在相当程度上化解、缓和各类社会矛盾,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和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  

律师职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决定了其重要地位。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体现在捍卫民权和对社会矛盾的广泛了解。在捍卫民权方面,律师可以利用自己对法律的掌握和熟知,对公职人员形成程序上、权力上、知识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从而有效保障各类社会主体的基本权益。同时,由于律师执业接触社会面广,对社会矛盾有深刻广泛的了解,有助于参政议政,发挥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监督的职能,推进民主进程。

三、那么,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中国律师应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呢?

1、 首先,维护民主法制,实现社会和谐。

法制的特征是以民主原则为前提实行的以法治国。可见,单纯强调法律功能而忽视民主制度的法治,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格格不入,原因是它极可能向人治嬗变。而人治和专权又经常联姻。正是汲取了人治体制的沉痛教训,崇尚法治摈弃人治才成为国人共识,并将其写入宪法。然而,有时人治的阴影仍在某些角落暗中徘徊。凡是人治大行其道之处,便能见到民主被专制取代之阴影。在达到质变拐点时,公权力便会异化为私人特权;神圣的法律便会被肆意歪曲;公民的权利便会荡然无存;国家资源社会财富便会悉入私囊。

2、 其次,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社会和谐。

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成员基本诉求的多元化,基于利益交叉所形成的摩擦往往时有发生。对此,既不能加以掩盖或压制使之激变,也不能任其发展而流于失控,只有将其纳入法律轨道解决以稀释矛盾。律师在依法为此类纷争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时刻以促进人际和谐为主导思想。努力做到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负责;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为律师界的声誉负责。通过理性服务让当事人认识到,律师工作的终极目的在于求得司法公正,而不是法律天平倾斜。促使他们在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过程中,认可律师排难解纷的社会作用,从而促成矛盾对立各方在公平公正的框架内达到和谐的统一。

3、 再次,援助弱势群体,呼吁社会和谐。

基于我国法律的科学性、人民性和正义性,它对社会弱小的保护作用是无与伦比的。但由于法律的调整空间也有其局限性,故总有人会倚仗其优越地位,通过牺牲弱者的根本权利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何况,即使法律制度完美无缺,也总得依靠并不完美无缺的人去实施。因而,现实中难免会有除良安暴或者以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反常现象发生。任何社会,以强凌弱之举都难以产生正面效果,如该类行为再受到包庇纵容,将直接破坏社会整体结构。对此,万不可等闲视之漠然处之。作为律师,理应出于肩负的社会责任要求,不畏权势、公正合理,依法为受损害的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努力防范司法的天平过分倒向强势群体。在弱小者的苦痛得到安抚之同时,也促使强势群体向正常逻辑思维回归:肆意踏他人的基本权利,换不来良性发展的空间,反而会诱使某些人采取他类(法律)手段追求平衡。只有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关注,才是人与人相互依存和谐相处的支点。

四、以上所述情形,依靠一个懦弱、素质平平的律师队伍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理想的至高点。因之,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提出,对中国律师队伍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

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以及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律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律师服务靠质量取胜。而服务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素质的高低。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入WTO后的后过渡时期,对外贸易摩擦,尤其是中欧、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这些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亟待加强律师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着力打造一支能够胜任国内和国际律师业务的高水准律师团队。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

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队伍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但也有极少数律师的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执业观念出现偏差,表现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需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行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同时,需要高度重视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提高党员律师的比例,发挥党员律师的作用,进而带动整个律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工作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的核心是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讲,诚信决定着律师业的兴衰。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仅影响律师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存在先天不足,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的教育中,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内容比较缺少。鉴于这种现状,有必要构筑一个健全完善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法学教育、职业前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功能,在不同的阶段提出不同的目标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只有适应形势,拓展服务,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才能与时俱进。我们有信心,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继续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进律师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2]《环球时报》

[3] 李 健 《发挥律师优势 构建和谐社会》

所属类别: 专题评述